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069号
原告:晏家云。
委托代理人:陈广荣、姚海英,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家云诉被告陈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家云撤回对被告陈建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人民陪审员 莫柏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