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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069号

晏家云与陈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晏家云,陈建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069号

原告:晏家云。

委托代理人:陈广荣、姚海英,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家云诉被告陈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家云撤回对被告陈建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人民陪审员  莫柏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