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559号吕桥信用社与张洪涛、张洪峰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黄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桥信用社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黄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卫红、滕仁云、郭庆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