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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294号

裴某某与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某某,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294号

原告:裴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

被告: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徐某。

被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徐某、董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对被告徐某、董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董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赖剑韵

人民陪审员  张三元

人民陪审员  邵君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