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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执字第01379号

张长东与张树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379号张长东与张树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黄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长东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黄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卫红、滕仁云、郭庆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