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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涉执字第135号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69)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玉,张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涉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玉。被执行人张爱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涉执字第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