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555号杨庄信用社与张之栋、贾红梅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黄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庄信用社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黄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卫红、滕仁云、郭庆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