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750号
原告:杭州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鸣,
被告:潘市国。
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萧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市国、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