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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235号

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高某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何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国庆

审 判 员  赵耀世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