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何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国庆
审 判 员 赵耀世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
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何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国庆
审 判 员 赵耀世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