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忠法。
委托代理人:陈俊。
委托代理人:沈财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海荣。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允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云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之训。四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汪明。
上诉人吕忠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商初字第7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商初字第73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 葵
代理
审判员 唐 骥
代理
审判员 汤 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