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61号
原告:何文亚。
委托代理人:杨剑飞,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金泉,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诸永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万寿街2号2-4楼,组织机构代码76251453-4。
负责人:赵友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赵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亚诉被告诸永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永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亚撤回对被告诸永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