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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228号

张永葆与长安慈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葆,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葆。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台乡。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永葆与长安慈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公司属民政部门下属,资全来源靠陆续实陵位,偿还申请人债务且被申请人债务较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长执字第2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小三

审判员  胡千平

审判员  刘林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