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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抗字第40号

浙江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抗字第40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原审

被告:浙江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拥军。申诉人尹志永与被申诉人钱永龙、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2009)金婺商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尹志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1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金市检民行抗字第38号民事抗诉书,认定原判做出的事实认定已被上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推翻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汤海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

书记员  朱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