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622号
原告:辛丽,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南宾,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孙小强,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西街16号中铁一局集团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冲,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丽与被告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丽撤回起诉。诉讼��150元退给原告辛丽。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亢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