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235号
原告:项春华。
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
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春华诉被告王涛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春华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