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高红香。被告吕生,车主。被告高瑞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香与被告吕生、高瑞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红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丽 来自
高红香与吕生、高瑞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高红香。被告吕生,车主。被告高瑞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香与被告吕生、高瑞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红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