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松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延华。
上诉人钟松和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0)温瓯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为中国台湾省居民,且经常居住地也在台湾。本案涉案房产众多,不是单一个案,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较为复杂的情况,依法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且争议金额不大,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忠秋
审 判 员 杨 霞
代理
审判员 郑 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
书 记员 万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