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573号原告洪文超,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寨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洪文博,男,无业。委托代理人杜兴民,男。被告樊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超与被告范爱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文超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伟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