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琴。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崇慨。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汝伟、厉方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秀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伟通、葛姗。
上诉人陈小琴、林崇慨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小琴、林崇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小琴、林崇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郭松巍
代理
审判员 单晓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盛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