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15-1号
申请执行人:拓建春
被执行人:西安市水泥制管厂
法定代理人:简政权,厂长。拓建春与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市水泥制管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拓建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企业整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扣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在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款项9272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