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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682号

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石家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绸。委托代理人施金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华。

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郭松巍代

审判员  单晓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

书记员  盛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