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75号原告田喜春,居民。被告宋海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喜春与被告宋海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喜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喜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丽 微信公众号“”
田喜春与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75号原告田喜春,居民。被告宋海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喜春与被告宋海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喜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喜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