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叶芬弟。委托代理人林德洧。被告蔡国飞。被告陈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芬弟与被告蔡国飞、陈晓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叶芬弟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潘仁珠
叶芬弟与蔡国飞、陈晓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叶芬弟。委托代理人林德洧。被告蔡国飞。被告陈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芬弟与被告蔡国飞、陈晓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叶芬弟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潘仁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