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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2081号

叶芬弟与蔡国飞、陈晓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芬弟,蔡国飞,陈晓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叶芬弟。委托代理人林德洧。被告蔡国飞。被告陈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芬弟与被告蔡国飞、陈晓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叶芬弟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潘仁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