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征良。上诉人(原审被告)富上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登春。
上诉人毛征良、富上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毛征良、富上林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毛征良、富上林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征良、富上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陈肖俭
代理
审判员 厉 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