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086号原告董仲学。委托代理人徐明文。委托代理人张传军,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财。被告宋修珍。被告王雪莹。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学庆。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淑岩。被告王学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仲学与被告王文财、宋修珍、王雪莹、王学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仲学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仲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明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博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