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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008号

李荣、关新、李翠娟等九人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兆余村第一、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008号原告李荣、关新、李翠娟等九人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兆余村第一、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2008)长民初字第3162号、129号、1000号、(2009)长民初字第3378号、246号、17号、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荣、关新、李翠娟等九人已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兆余)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兆余)在金融机构存款21216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