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1135号申请人万有科技(河南)环境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65号。法定代表人黄泗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港区豫港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祝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万有科技(河南)环境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万有科技(河南)环境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裁字第113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