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建新。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伟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被告人朱建新及其辩护人王伟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朱建新在担任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资金管理总部经理(2006年11月起为资金计划管理总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资金拆解和还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资金出借人杨某等人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2万元左右。具体如下:(一)被告人朱建新于2006年3月至6月间,收受资金出借人杨某、楼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29万元。1、2006年3月4日,楼某受杨某的指示,将人民币69万元存入被告人朱建新指定的朱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5×××87)内;(10卷P15、7卷P116)2、2006年4月4日,楼某受杨某的指示,将人民币100万元存入被告人朱建新以“李某”名义开立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5×××12)内;(7卷P88、91)3、2006年5月4日,楼某受杨某的指示,由金某代办,将人民币80万元存入“李某”的上述银行账户;(7卷P88、97)4、2006年6月8日,楼某受杨某的指示,以“陈森法”的名义将人民币80万元存入“李某”上述的银行账户。(7卷P88、95)(二)被告人朱建新于2006年间先后多次在浙江大酒店、世贸中心大酒店的客房内收受资金出借人吴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70万元左右。(三)被告人朱建新于2007年春节前,在其公司办公室收受资金出借人张某所送的杭州大厦购物卡六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建新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部分罪行。本院追回赃款人民币20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杨某、楼某、金某、朱某、李某、吴某、张某、陈洪能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注册材料、任某通知、停职通知、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款和还款明细表及相关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酒店入住记录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建新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建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200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人民币302万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潘 波
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
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