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48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龙
被执行人:黄森学王俊龙与黄森学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森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俊龙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王俊龙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