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279号
原告:杭州华东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尔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鑫元。
被告:杭州明礼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明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东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明礼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东图书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华东图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东图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华东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志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记员 肫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