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0965-3号申请执行人李稳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8029.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郭志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8029.12元予以扣划,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长执字第96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