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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商终字第494号

徐敏娟与钱月丽、杜建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月丽,徐敏娟,杜建丰,王根娥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月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娟。原审被告杜建丰。原审被告王根娥。

上诉人钱月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月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