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238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泉。
被告: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左 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