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06号
原告:潘兰娟。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杨红耀。
被告:朱荷仙。
被告:骆希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兰娟诉被告朱荷仙、骆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兰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兰娟撤回对被告朱荷仙、骆希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立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