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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606号

潘兰娟与朱荷仙、骆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兰娟,朱荷仙,骆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06号

原告:潘兰娟。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杨红耀。

被告:朱荷仙。

被告:骆希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兰娟诉被告朱荷仙、骆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兰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兰娟撤回对被告朱荷仙、骆希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立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