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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543号

徐明福与王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强,徐明福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福。

上诉人王志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志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