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伟明。原审被告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龙。原审被告袁建康。
上诉人王建龙因与被上诉人傅伟明、原审被告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袁建康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