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法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负责人刘晓明,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金荣,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何春燕,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蒲城县上王乡荣光村六组人,农民,现住蒲城县城关镇蓝光小区4栋2单元6层西户。被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何春燕之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何春燕、赵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11月29日前将案款113101.21元,案件受理费1255元,保全费1130元,执行费1597元,共计117083.21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及第22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春燕、赵建军银行存款117083.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执行员 王军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曾斌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