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东宇。被告淳安县千岛湖新安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冬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淳安县千岛湖新安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邓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