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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361号

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千岛湖新安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新安矿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东宇。被告淳安县千岛湖新安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冬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淳安县千岛湖新安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邓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