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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513号

冯娟、洪某、洪某与贾里村村委会、贾里村十八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当事人
冯娟,洪某,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第十八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513号原告冯娟。原告洪某。原告洪某。第二、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冯娟,简况同第一原告。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里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红信,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第十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贾里村十八组)。诉讼代表人刘利斌,系该组组长。

原告冯娟、洪某、洪某诉被告贾里村村委会、贾里村十八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与二被告私下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娟、洪某、洪某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