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513号原告冯娟。原告洪某。原告洪某。第二、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冯娟,简况同第一原告。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里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红信,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第十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贾里村十八组)。诉讼代表人刘利斌,系该组组长。
原告冯娟、洪某、洪某诉被告贾里村村委会、贾里村十八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与二被告私下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娟、洪某、洪某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