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李俊梅。委托代理人王军、王涛。被告刘杰。被告杜海青。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良。被告杜井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梅与被告刘杰、杜海青、王福良、杜井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庭前原告李俊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杰、杜海青、王福良、杜井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梅撤回对被告刘杰、杜海青、王福良、杜井然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梅撤回对被告刘杰、杜海青、王福良、杜井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