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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2034号

李俊梅与刘杰、杜海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俊梅,刘杰,杜海青,王福良,杜井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李俊梅。委托代理人王军、王涛。被告刘杰。被告杜海青。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良。被告杜井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梅与被告刘杰、杜海青、王福良、杜井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庭前原告李俊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杰、杜海青、王福良、杜井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梅撤回对被告刘杰、杜海青、王福良、杜井然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梅撤回对被告刘杰、杜海青、王福良、杜井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