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胜利,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乌慧敏,女,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学生。法定代理人姚亚娟,女,汉族,系被告之母,住址同被告。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姚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本案诉讼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