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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65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某甲,西安巿灞桥区李家堡南1号。被告李某乙,西安巿灞桥区李家堡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给原告50元。

审判员  曹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侯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