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某甲,西安巿灞桥区李家堡南1号。被告李某乙,西安巿灞桥区李家堡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给原告50元。
审判员 曹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侯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