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高岭,男被告雷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岭与被告雷鸣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岭愿同被告雷鸣私下协商解决,现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岭承担。
审判员 王永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