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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执字第12-1号

耒阳市鑫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智龙、谷洁琳侵犯股东权益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耒阳市鑫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智龙,谷洁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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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耒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鑫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伦北路240号。法定代表人周智龙。被执行人周智龙,曾用名周志龙,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康鸿花园。被执行人谷洁琳(周智龙之妻),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住耒阳市康鸿花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耒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1日,以(2010)耒执字第9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在翡翠明珠的全部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黄秋云于2010年7月20日履行给付申请人203142.4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所扣押的部分财产采取了两次变卖措施,剩余财产不适合采取变卖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本院扣押的被执行人黄秋云的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耒价认鉴(2010)3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翡翠明珠拍卖物品明细表”1-7页中的评估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江弥

审判员  李常成

审判员  徐仲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段志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