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0号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五路二号创新数码时空A316。诉讼代表人刘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实,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官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官庄村共计价值3888541.3元的厂房、机器设备(后附清单)依法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官庄村的厂房、机器设备(后附清单)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商志钢
代理
审判员 苗卫平
代理
审判员 种郁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