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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45号

王君乔与王向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君乔,王向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45号

申请执行人:王君乔

法定代理人:赵春平

被执行人:王向武王君乔与王向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君乔于2010年9月13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共计3506.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向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