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599号
原告:萧兴水。
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兴水诉被告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兴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萧兴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