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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599号

萧兴水与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萧兴水,周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599号

原告:萧兴水。

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兴水诉被告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兴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萧兴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