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23号
申请人:单丽华。
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翔,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10号艺腾国际商务大厦615室。
法定代表人:耿忠厚。因申请人单丽华与被申请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拆迁安置协议履行安置房屋的义务,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菊花园XXXXXX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左右、六层南向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单丽华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西安市菊花园XXXXXX房产一套(安置价值约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利群
审 判 员 董 刚
代理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