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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047号

骆永江与宣培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骆永江,宣培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永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信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培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飞军。

上诉人骆永江为与被上诉人宣培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高伯军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