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永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信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培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飞军。
上诉人骆永江为与被上诉人宣培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高伯军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