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63号
原告:杭州诚威拉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23054-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安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钟,总经理。
被告:绍兴县舒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08054)。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东坂村。
法定代表人:章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诚威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舒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诚威拉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舒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34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