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刘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婉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仲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成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祖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慧英。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金婉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晓法
审 判 员 吕景山
代理
审判员 夏 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建维 搜索“”